财迅通4月16日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多项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重要规定,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准则,同时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并对88个相关证券期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调整。这一系列新规将于不同时间点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通过吸收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经验,强化对关键信息披露的监管。修订内容不仅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还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在定期报告编制中的监督角色。审计委员会将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原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也相应调整至审计委员会。此外,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于未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公司,罚款金额上限提高至十万元。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旨在优化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准则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已调整为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则调整为股东会。此外,《年报格式准则》和《半年报格式准则》均根据《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年报格式准则》中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对退市发表意见。
除了上述修订,证监会还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进行了更新。新指引明确了股东会可以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法人股东授权参与股东会的主体,并增加了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的负面情形。与前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实质性内容上并未做大的修改,主要是文字表述的调整。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21部规章和6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废止了2部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落实审计委员会设置要求、增加公司治理相关内容、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规定、调整引用新《公司法》的条文序号以及明确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适用相关减持规定等方面。废止的文件则包括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及相关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优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重点信息披露、调整监事规定及增强灵活性等措施,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这些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